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续期提醒
【转载自:工信部】
为帮助企业顺利完成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续期工作,特提示如下:
一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,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;不再继续经营的,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,并做好善后工作。未在此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,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。
二、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,应当提交已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。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,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。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各项电信业务种类,有部分业务已开通、部分业务未开通时,已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予以延续,未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。
三、企业提交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时应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,包括开通业务的证明材料。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续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,有效期届满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延续,给予警告,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。
资质申请专员温馨提醒:
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已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8:00完成第三次升级,三期新系统里增值电信业务证书有效期时间小于90天的无法提交续证的,只能等到证书过期重新申请,为避免影响实际业务受到严重影响,甚至造成举报罚款。资质申请专员提醒大家留意证书有效期可提前180天做续期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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